Page 313 - 张家口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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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同志活动由地下转入公开,带领骑兵连转战尚义各地,日伪军
陷入四面楚歌,夺取抗战最后胜利的形势已经形成。7 月底,日
伪尚义县基干队发动兵变,缴大青沟警察队枪械向西逃窜。8 月
11 日,日伪挺身队长郝继珍哗变,哄抢了日伪大蒙公司物资。
13 日,驻守在县城南壕堑的日军感到末日来临,押着辎重大车
向察北盟公署溃逃。15 日刘雪申带领八路军骑兵连开进南壕堑。
18 日撤到土木路一带。9 月 10 日傅作义率国民党三十五军、
暂编第三军、骑兵第四军及一部分收编伪军共 6 万多人,进抵
张家口外围柴沟堡和五宦屯地区,晋察冀军民奋起反击,将其击
溃。12 日尚义骑兵连在刘雪申带领下,乘胜收复尚义县,在县
城南壕堑召开群众大会,庆祝抗日战争最后胜利,庆祝尚义县第
一次解放。
67 年毛译东签署一道训令——
贪污公款 500 元即处死刑
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纪念馆里,保存着一份珍贵的革命文献,这就是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于 1933 年 12 月 15 日签署
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 26 号训令》,全文如下: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特规定惩治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
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 500 元以
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
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处以丰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 100 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
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
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
罪,照第一、第二条处治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和工
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
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这一《训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毛泽东当年是怎样领导中央苏区开展反腐
败斗争的,使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人民共和国的艰难斗争过程中,对侵
吞国家财产、挥霍人民血汗的贪污违法行为的斗争,是何等的严肃果断!
(文史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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