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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信息来源:张家口政协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11020日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委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动张家口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政协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议题以及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视察调研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国家、省、市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和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等活动,组织界别委员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联系群众,宣传政策,增进共识,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深化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广泛凝聚推动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展示我国政治制度优势。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面向社会传播共识和凝聚共识,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突出质量导向,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更好地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组织委员开展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工作,接受市政协机关党组的指导。专门委员会在政协机关工作的党员,纳入机关党支部管理。成立专门委员会功能型党支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及所联系委员中的党员,纳入专门委员会功能型党支部管理。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领域委员为成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均要参加专门委员会。其中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20人左右,其余委员为专门委员会联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12人。各专门委员会人数应大致相当,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人员。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除提案委员会外,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办公室联络科参照委员界别划分,结合本人意愿,商各专门委员会进行个别调整,报主管副主席审议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于方便开展工作考虑,从专门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主席审议后,由主席会议审定。兼职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推选,征得本人同意后,报主席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组成结构等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市政协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届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审定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等。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照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指导委员通过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开展线上学习、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议事、学习研讨、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地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依托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管理系统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协助建立相关工作领域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或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指导支持。要密切与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市和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联动协商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市政协有关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不断优化服务,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