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0日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协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动张家口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政协贡献。
第四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协商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第二章 协商原则
第五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六条 发扬民主、平等议事。在协商工作中,鼓励与会人员深入交流交融,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七条 互动交流、增进共识。牢牢把握政协协商中发言、提问、回应、互动等各重要环节,促进协商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八条 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协商过程中,要把握好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既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尽可能做到体谅包容,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找最大公约数。
第九条 畅通渠道、有效表达。在协商过程中,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讲新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十条 求真务实、厉行节约。在协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市实施办法、政协有关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践行群众路线,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一条 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经批准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讨论的相关文件草案等。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张家口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
第十四条 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决定、决议,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四章 协商形式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案,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开展协商。一般每年举行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条 专题协商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及民生领域的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议政建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4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一条 协商式监督。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重点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提出建议。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组织1次。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遴选重点提案,确定年度“1号提案”。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就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开展界别协商,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职能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界别委员结合议题组织的协商座谈会。
第二十四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就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专题会等形式,组织委员开展协商。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组织1次。
第二十五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就有关重要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主题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七条 谈心谈话交流。按照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由市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每年至少分别开展1次。
第二十八条 联动协商。在组织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协商式监督、提案办理协商以及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协商活动时,围绕涉及全市和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议题,联合县区政协开展协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协商形式。把协商民主寓于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通过会议、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探索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机衔接,推进共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协商形式。研究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面向全体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县区政协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等征集下年度协商选题建议;市政协主动征询市委、市政府意见,交办政协重点课题,按照课题领域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联系界别,选取相关领域课题深入基层、部门开展调研,形成协商议题初步意见,报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批准,由市委办印发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制定调研方案。每年初,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市委办印发的年度协商计划,就各自承办议题拟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对象、范围、方法和形式,并根据调研课题合理设定子课题。坚持以委员为主体,突出专业性,兼顾代表性;注重吸收市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政协参加单位和县区政协协同调研;邀请有关党政部门、科研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必要时可组织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调研方案经主管副主席审核后印发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参加协商的市直部门、县区政协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调研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报主管副主席审定后实施。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调研方案须经主席办公会议评估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分管副主席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调研方案要求,灵活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书面调研等方式,摸清情况、聚焦问题、分析原因,运用详实的政策、数据和案例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形成调研报告。各专门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撰写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现状、问题、建议,并将子课题调研报告中的重要意见建议纳入总体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协商会议概况、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建议,每条建议要在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调研报告和专题报告经主管副主席审定后,印发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主席办公会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召开协商会议时间。
第三十四条 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分别拟定协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责任分工、进度安排、方式方法、会议组织、成果报送等,经办公室统筹,由分管副主席审定后实施。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背景资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商过程要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等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到界别讨论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面对面协商。邀请住张省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同志等列席。全体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大会政治决议要体现建言成果和共识成果,经委员分组讨论,提交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主席主持,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邀请市委或市政府主管领导通报情况,选择子课题调研组以及政协各参加单位、县区政协、常务委员、委员代表作协商式发言,进行互动交流。主席结合调研情况作总结讲话。
第三十七条 专题协商会要在组织与会人员实地调研视察的基础上,由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主管副主席前期调研情况汇报,市直相关部门及有关县区进行交流发言,与会人员开展协商讨论,主席作总结讲话。协商式监督参照专题协商会议程进行,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跟踪督促。每年遴选若干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征求市级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牵头领导、协办单位报主管副主席审定,由主席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议定,根据市级领导工作安排,拟定督办方案,协调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及时同市委办社情民意办、市政府办提案处联系,收集和掌握提案办理情况,做好沟通反馈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按照调研方案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召开会议前拟定协商方案,报主管副主席审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主管副主席和界别委员代表参加,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四十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组织协商。会议程序参照界别协商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管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邀请相关界别委员中的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委员的有关专家、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主题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管副主席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加强引导、深入交流,增强主题议政实效。
第四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谈话形式可结合参加学习、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进行,也可以采取单独约谈、走访座谈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组织,也可以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重点协商活动安排。要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同联动协商结合起来,增强协商实效。可以在相关县区政协设分会场,组织各级政协委员代表参与协商。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在协商事项相关领域、区域一定范围内的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可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有关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县区政协负责人、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四十六条 报送专题报告。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结束后,专门委员会结合会议发言、主席讲话对专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增补新的意见建议,按程序审批后,最终确定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专门委员会加强对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了解掌握,在下次主席办公会议上汇报落实情况。
其他协商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根据协商议政成果质量,研究决定是否报送市委、市政府。如果报送,按照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探索转化协商成果。积极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谈心谈话交流的重要内容形成专报向市委及有关领导同志报送。
第四十八条 跟踪反馈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要主动与市督查办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形成协商成果报送、批办、交办、督办和反馈的工作闭环。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成果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四十九条 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要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市委负责,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协主席对政协协商工作总负责,主管副主席牵头分别负责,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活动,确保协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五十一条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按照年度协商计划安排,明确协商议题,报请主管副主席确定协商活动召开时间并组织实施。市政协提案委负责组织实施提案办理协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协商方案,加强交办、办理、督办。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社情民意办理,各专门委员会、住县区市政协委员活动组负责前期收集、审核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协商履职、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制度体系;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会务安排、车辆派遣等后勤工作,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增强宣传的生动性、快捷性、实效性,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