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0日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应当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动张家口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政协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着力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努力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
第五条 在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和省、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凝聚共识。主要内容是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着力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努力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专题议政、专题调研、专题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应邀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四条 通过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政协委员工作室、政协委员联络站和重要信息专报等载体和形式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六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做好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通过协商讨论、谈心谈话、走访看望等途径加强中共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经常性联系。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
第十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学以致用,不断夯实履职基础,提升履职能力。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报告会和专题培训等。新任委员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及委员工作室、委员联络站等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服务
第十九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考察、反映社情民意、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常态化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优化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搭建“互联网+”履职载体,探索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
第二十二条 提供履职保障。坚持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确保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探索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注重选题协商,提高履职成效。探索建立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前通过政协协商,重要法规规章制订时通过政协事先广泛征求社会层面的意见,政府常务会、专题会在研究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时邀请一定比例政协委员列席,对一些重大规划和重大事项执行中期评估邀请界别政协委员参加等制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络服务网络。完善市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联系界别、联系县区政协等制度。健全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完善县区政协主席担任住在地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市政协组织到县区考察调研,可视情况吸收住在地市政协委员参加。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探索推广在乡镇(街道)设立社情民意联络站、指定委员活动召集人的做法,谋划开展基层协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委员读书活动等形式,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依托委员履职评价管理系统,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参会情况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大会发言情况由办公室联络科登记;专门委员会和住县区委员活动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委员参加情况由专门委员会登记;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登记;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由办公室联络科登记。每年年终,常务委员须提交本年度个人履职报告。次年1月,各专门委员会将委员履职情况汇总至办公室联络科。
第二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培训,除参加省级以上会议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集的全市规模的重要会议,或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席外,一律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提供会议通知、诊断证明等材料,履行请假手续。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培训,全程请假的,须提前向办公室秘书科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秘书长批准后视为准假;会议期间需请假的,同样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住县区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调研、视察等相关活动,须事先向所在专门委员会主任、县区政协主席请假。
第二十八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常务委员年内无故缺席1次常委会会议的,委员届内无故缺席2次全体会议的,年内无故不参加或被邀请而未参加专门委员会或住县区委员活动组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决议、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成效明显的委员进行通报表扬,根据有关规定对履职表现突出的委员予以评选表扬。表扬决定通报委员所在单位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