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0日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广大政协委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动张家口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政协贡献。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经中共张家口市委批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讨论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讨论组按界别组织。讨论组会由委员讨论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部分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出席,邀请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住张省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提前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讨论组均可提交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讨论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