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0日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动张家口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政协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政协章程,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人文历史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住张省政协委员、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张家口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